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检例第258号)备受关注。

**基本案情**

申诉人张某,男,是被害人张某某的弟弟。

原审被告人辛某,男,1963年5月出生,曾任大连某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害人张某某,女,去世时年仅33岁。

辛某与张某某本是情侣关系。因辛某拒绝结婚,且隐瞒自己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生活的事实,两人感情出现裂痕,争吵不断,矛盾逐渐升级。

2015年3月5日19时许至次日凌晨4时许,在张某某位于大连市某小区9层的住所内,双方再次因情感纠纷发生激烈争执。期间,辛某捂住张某某的口鼻,导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事后,为了掩盖罪行,辛某将尸体抛下楼。

2016年1月13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辛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辛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存在多处疑点:首先,被害人最后一次进食时间在死亡前4至6小时,但具体时间无法确定,导致准确死亡时间难以界定;其次,缺乏证据证明辛某离开现场的具体时刻;再次,作案工具及手法未完全查实,窒息致死的外力作用缺乏客观证据支撑;最后,辛某称凌晨4时左右离开小区,而尸体在6时20分至40分之间被发现,中间约2小时的时间段出现空白。此外,现场遗留的多枚足迹未做比对,手机去向不明可能涉及财物损失,加上房门钥匙配套数量不清,无法排除第三人进入现场的合理怀疑。鉴于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判决辛某无罪。

2018年2月13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随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3日撤回抗诉,省高院同日裁定准许。此后,辛某申请了国家赔偿。

2018年11月22日,申诉人张某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撤销撤回抗诉决定,并对辛某的无罪判决提起抗诉。省检察院复查后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张某不服,坚持认为现有证据足以锁定辛某为真凶,遂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申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后,研判原无罪判决可能存在错误,随即立案复查。办案组围绕申诉理由和无罪依据,开展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一是前往案发地,与原侦查、公诉人员座谈,复盘当年侦办细节;二是复勘案发现场,重新提取遗留拖鞋等物证,实地勘察小区环境;三是针对原判无罪理由及案件疑点讯问辛某,在二人相识交往经过、被害人进食时间、进屋是否换鞋等关键节点取得突破,补强了定案证据;四是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现场不明嫌疑足迹进行重新鉴定,专家倾向认定该足迹系辛某所留。至此,案件疑点逐一排除。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2022年2月11日,最高检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意见和理由**

经复查补充完善证据,最高检认为,辛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1. 辛某具备作案动机。复查查明,辛某承认婚姻存续期间已与被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双方矛盾极深。短信记录显示,两人曾相互激烈谩骂。案发前一天,被害人威胁要去辛某单位闹事并公开关系,身为单位“一把手”的辛某声誉受损,动机明确。

2. 辛某供述的侵害行为与尸检、勘查笔录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虽然辛某到案后拒不承认致死情节,但他稳定供述当晚在现场与被害人激烈争执、厮打,为阻止呼救曾捂压其口鼻。这与尸检意见中被害人颜面、口鼻部存在生前伤、系受外力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相吻合。

3. 被害人死亡时间可以确定。尸检意见指出,死亡时间在末次进食后约4至6小时。复查查明,辛某于5日19时38分打电话让被害人开门后,被害人进食一个多小时,随后双方争执不再进食。楼下邻居姜某证实,当晚听到楼上男女吵架声,断续持续到6日3点左右。综合上述证据,可明确死亡时间为6日3至4时。

4. 客观证据锁定辛某在被害人死亡后才离开现场。辛某多次供述离开时间为凌晨3时至4时,但在重审庭审中改口称凌晨1时至2时即离开,并在小区徘徊至4时至5时才走。考虑到案发时为东北冬季凌晨,辛某身患多种疾病,无故在寒冷室外徘徊两三个小时不合常理。复查还查明,手机信号定位显示辛某在5日19时38分至6日4时46分处于案发小区。他于4时39分给妹妹打电话求助,结合通话记录、车辆电子围栏数据、辛某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可确定其离开现场时间为4时39分之后,即在被害人死亡时间(3至4时)之后。

5. 全案证据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一是符合熟人作案特征。案发当晚只有辛某与被害人联系,辛某也供述当晚仅二人。次日民警接警进入时,门锁完好,无翻动痕迹。除手机失踪外,被害人首饰、家中4000余元现金及其他财物均未丢失,不存在原审所谓的“财物损失”可能,尸检亦无性侵迹象。现场遗留的是室内拖鞋印记,加之抛尸伪造自杀现场的行为,表明这是特定时空下的熟人作案,而非生人偶然入室。二是现场只检出辛某与被害人的基因型,无第三人DNA。三是原判质疑的嫌疑足迹,经重新鉴定倾向认定为辛某留下。复查询问时,辛某承认进门换过拖鞋,并表示若有拖鞋印便是自己所留,因其当晚泼过水。

6. 辛某供述细节反复,与在案证据矛盾,显系刻意隐瞒。例如关于进屋是否换鞋、是否在屋内用餐等问题,辛某否认的说法与足迹鉴定专家意见、碗筷上检出其DNA等客观证据直接冲突。且在复查期间,辛某对这些细节供认不讳。此外,关于二人关系是否被他人知晓等情节,辛某供述也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三)抗诉结果及后续情况**

2022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同年12月27日,大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辛某不服上诉。2023年3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连中院责令辛某退回国家赔偿金。根据被害人家属申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按规定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

**指导意义**

(一)针对封闭空间内的命案,应从侦破过程、现场特征入手,判断是熟人还是生人作案,能否排除他人嫌疑。熟人作案通常无强行侵入痕迹,可能伴随伪装死因、清理现场等反侦查行为。熟人在现场遗留生物痕迹具有合理性,不能仅凭此定罪,侦破多从与被害人最后密切接触的熟人排查,重点审查作案时空条件、死亡时间、是否有打斗、现场是否有第三人痕迹及是否清理伪装现场等,以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生人侵入封闭空间作案往往目的明确(如劫财、性侵),常伴有暴力侵入、明显翻动痕迹及随意处置现场的特征。侦破多通过现场生物痕迹锁定嫌疑人,若其无法合理解释到过现场或否认到过,结合全案证据可判定其作案。

(二)对于被告人承认到过现场、有过接触或争执,但不承认实施犯罪的情况,应细致分析供述与在案证据的印证或矛盾关系,结合供述变化的原因及过程综合采信。需将供述内容与在案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进行比对,找出印证点和矛盾点,为认定犯罪动机、死亡时间、时空条件、作案手段等找到事实锚点。若被告人在多个细节上供述反复,要审查变化是否合理、是否有案外因素、是否随诉讼进展掌握新证据后的新辩解。若辩解与在案证据明显矛盾且违背常情常理,可认定其刻意隐瞒真相,增强其为作案人的判断。

(三)对于在案证据能证明系被告人作案,但具体细节难以查清的,不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应区分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细节证据。若被告人不承认犯罪,客观上又无法查清具体细节,应着重审查与定罪相关的核心事实是否得到充分证明。即便存在个别疑点,只要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结论唯一,能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即可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被告人提出的不合常理、与在案证据矛盾的辩解,可综合全案证据,依据逻辑和经验法则不予采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