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及强制消费等顽疾,文化和旅游部协同中央网信办启动非法网络招徕专项整治行动。此次行动重点查处在线旅游领域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面清理非法网络招徕产品及相关信息。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规范网络招徕秩序,推动旅游市场强迫购物问题的线上线下同步治理,文旅部筛选并公布了部分地区文旅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的多起典型案件。
案例一:短视频平台虚构纯玩团诱导消费案
重庆市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短视频平台以749元/人的低价推出“重庆4天3晚”旅游产品,宣称无需额外付费。然而游客抵达集合地后,该公司要求游客签订包含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合同,并额外收取景区交通费,实际游览景点与前期宣传严重不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2026年5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重庆市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年6月,该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某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短视频平台揽客并提供导游服务案
冯某福未取得导游证,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招揽游客信息,为4名游客提供向导、讲解等服务并收取费用。此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2026年5月,大同市云州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冯某福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短视频平台低价揽客并收取购物回扣案
潮州市骏晖旅行社有限公司利用短视频、自媒体等平台,以低于接待成本的团费发布“潮汕壹号”旅游产品,宣称“纯玩零购物”。行程中,公司委派无导游证的人员林某告提供导游服务,安排游客购物并收取购物店“人头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林某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2026年4月,潮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潮州市骏晖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辉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0元、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颜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处罚;对林某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未经许可通过短视频平台招徕游客案
湖北省定悦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恩施旅游相关视频,借私信获取游客联系方式,由客服人员通过微信沟通确定行程安排,再将游客转交其他旅行社接待。该行为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2026年1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对湖北省定悦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向某玲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五:短视频平台虚构“纯玩团”招徕游客案
江西珑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旅游产品,安排客服添加游客微信沟通行程。客服宣称产品为“纯玩团”,待游客抵达集合地后,却安排其签订含有购物行程的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2025年10月,婺源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江西珑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3000元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某处以罚款8000元的处罚。
案例六:直播平台诱骗游客参加购物活动案
山西鑫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通过直播平台发布“畅享内蒙古5天4晚”旅游产品,宣称该产品“买一赠一”“无自费、无购物”“口碑最好、评价最高”,以低于成本的团费招徕游客。游客到达集合地后,公司安排其签订含有5家购物店行程的旅游合同,并在行程中安排购物、参加骑马等自费项目,从中收取回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2025年9月,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山西鑫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霞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某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处罚。
案例七:个人名义通过社交平台组织旅游活动案
刘某轻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个人名义通过社交平台群聊功能发布99元/人“济南1日游”产品,招徕、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26年6月,晋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对刘某轻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例八:社交平台违规组织出境旅游案
潍坊金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社交平台发布“马来西亚8天自由行”等出境旅游产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2026年4月,潍坊市潍城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潍坊金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7日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礼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九:社交平台虚假承诺旅游行程案
北京京鹏国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客服通过社交平台招徕游客时,承诺行程包含故宫博物院,但实际行程并未安排前往。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2026年1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北京京鹏国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某刚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十:虚构旅行社通过社交平台招徕游客案
刘某霞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社交平台以“枫尚旅行社”名义发布“西安4日游”旅游产品,并冒用青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游客签订合同。经查,“枫尚旅行社”实际不存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25年12月,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刘某霞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例十一:社交平台违规组织旅游活动案
王某清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社交平台与游客线上约定赴和田、阿勒泰等地区旅游行程安排,提供游览、住宿、交通等服务,且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25年12月,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王某清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500元的处罚。
案例十二:网络推广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招徕案
江西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设计制作“遇见江西5天4晚”旅游产品,委托网络推广公司以公司名义招徕游客。网络推广公司安排客服使用微信与游客沟通行程,承诺住宿为准五星级酒店或准四星级酒店,实际安排的酒店与承诺明显不符,引发游客投诉。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2025年11月,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江西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2000元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成处以罚款12800元的处罚。
案例十三:自媒体平台违规组织出境旅游案
张某杰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自媒体平台发布出境海岛游、香港直飞游等旅游招徕信息,通过账号私信功能与游客建立联系,提供机票、酒店、导游等服务。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25年12月,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张某杰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