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取证不全、定罪证据不足且证据链条断裂,即便穷尽调查手段仍无法还原真相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坚守客观公正底线,严格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予以处理。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谭某义故意杀人、强奸再审抗诉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22年,经最高检抗诉,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原本被判处死缓的谭某义最终改判无罪。
女孩借宿后,一家三口惨遭毒手,谭某义被指认为真凶。
据案情披露,1993年7月17日下午,谭某旺、王某英及其女谭某娜一家三口死于家中。死者谭某旺享年58岁,妻子王某英享年55岁,女儿谭某娜年仅15岁。由于谭某娜曾在7月16日晚借宿于谭某义家,警方随即将其列为重大嫌疑人。
原生效判决认定,1993年7月16日22时左右,谭某义回家如厕时,撞见借宿在此的谭某娜正在上厕所,顿生邪念实施强奸。为掩盖罪行,他萌生了杀害谭某娜父母的念头。次日凌晨1时许,谭某义潜行起床,携带工具潜入谭某旺家,用镰刀砍击、钝器砸击等方式将熟睡中的谭某旺、王某英杀害,并将断头的镰刀及刀把扔在现场,随后回家。因担心谭某娜发现父母死亡后会起疑,他在当天早晨尾随刚起床回家的谭某娜,在堂屋内从背后用手卡住其颈部致其死亡,再用绳子缠绕颈部,将尸体吊在房梁上,绳子另一端固定在牲口槽桩子上。作案结束后,谭某义用铁锨铲取厨房草木灰覆盖现场血迹,锁好堂屋门后逃离。
1999年3月4日,河南省周口地区(今周口市)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谭某义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5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2年1月1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定,谭某义强奸谭某娜后为灭口,先后杀害谭某旺、王某英和谭某娜,基本事实清楚,遂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再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再度上诉。2003年7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狱服刑期间,谭某义及其家属多次信访申诉。2017年5月25日,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申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发现证据存疑,最高检决定抗诉。
河南省检察院依法受理申诉后,经审查认为谭某义的申诉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2018年11月15日,该院决定立案复查。复查结论指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谭某义构成故意杀人罪或强奸罪。2020年6月18日,河南省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检受理后,全面核实原案证据,实地勘查案发现场,提讯谭某义,询问证人,向原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并听取申诉代理律师及家属意见。通过对讯问笔录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确认谭某义的有罪供述签名并非本人所写。综合全案证据,最高检认为谭某义的有罪供述真实性与合法性均存疑,主要证据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河南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正确。经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022年3月16日,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检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谭某义实施了故意杀人和强奸行为,原判确有错误,应予纠正。首先,本案缺乏客观性证据。一是尸体检验报告表明,因尸体已腐败,无法分辨谭某娜处女膜破裂是新鲜还是陈旧所致;且在案证据中无谭某娜内裤及阴部擦拭物的提取送检记录,缺乏证明强奸行为的客观证据。二是现场提取的镰刀把上两枚血指纹特征点过少,不具备鉴定条件;谭某义家门板上的4处血迹虽检出A、B两种血型物质成分,但无提取笔录,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不具有唯一指向性。
其次,谭某义的有罪供述属于“先证后供”,存在供证矛盾,且未经本人签字确认,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客观证据无法确定谭某义与案件的关联,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02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2年11月5日,河南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22年12月16日,河南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有罪判决,宣告谭某义无罪。自1993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至2022年10月20日获释,谭某义失去自由长达29年之久。
■案件指导意义
最高检:针对客观性证据缺失案件,需重点审查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该案具有三点指导意义:
其一,对于客观性证据匮乏、主要依赖被告人有罪供述定案的案件,应着重审查供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是否采信。若被告人提出遭受刑讯逼供、笔录非本人签名等异议或线索,应及时开展讯问合法性审查,重点核查讯问笔录是否全部移送、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同步完整且与笔录内容一致,必要时进行签名笔迹司法鉴定,以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对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的,需审查供述是否稳定、主要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是否与在案证据矛盾、矛盾能否合理解释或排除、是否符合常识逻辑与经验法则,从而综合判断供述是否可信。
其二,需充分区分有罪供述“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的不同特点,准确查明事实。对于“先供后证”的供述,可重点审查是否依据该供述提取到隐蔽性强、案外人难以知晓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以及供述的作案方式是否与死因鉴定等意见吻合,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方可采信。对于“先证后供”的供述,若发现随着侦查进程,供述内容与现场勘查、相关客观证据渐趋一致,应将合法性和真实性作为审查重点,注重考察供述的稳定性、一致性及其与在案证据的印证与矛盾关系,综合判断是否采信。
其三,对于案发时取证不全面、证据体系不完整,即便穷尽手段仍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若有部分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但其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存疑,无罪辩解及其他有利证据无法排除,且缺乏客观性证据锁定嫌疑人,案发时部分证据未及时规范提取也无法补充新证据,导致全案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则不能定案。
新京报记者 陈璐
编辑 张磊 校对 杨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