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1日,最高检与甘肃省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联合提审了马某林。

以下是最高检披露的案件全貌——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马某林,男,生于1977年10月,无固定职业。

被害人怡某,女,遇害时41岁,生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

马某林因商业往来掌握怡某的财力状况并获取其信任,遂起劫财之心。2015年5月25日22时许,马某林驾驶借用自堂弟马某的车辆,从甘肃省和政县前往临夏市接走怡某,将其带回和政县后实施抢劫。过程中,马某林抢走怡某两张银行卡及密码,采用捂压口鼻等方式致其窒息身亡,并将尸体掩埋在和政县农村路边一处废弃田地。自26日晚起,马某林伪装成女性,持怡某银行卡频繁取现,累计金额达28.4万元。

2016年9月2日,临夏州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对马某林提起公诉。2018年4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抢劫与故意杀人罪名证据不足,仅认定马某林盗用怡某银行卡取款28.4万元的事实,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即被害人丈夫)等人提出上诉,马某林未上诉。临夏州人民检察院指出原判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特别是未认定抢劫与故意杀人罪,因而提请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继续上诉。

2019年6月1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法院理由包括:案发当晚与被害人频繁联系的手机未能查获,无法确认使用者;被害人乘车进入和政县后的行踪不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林与怡某死亡有直接关联;被害人生前失踪后曾两次向家属发送短信,死亡具体时间不明,行为主体难定;除生意关系外,两人是否另有私交尚不清楚;获取银行卡及密码的时间、地点、手段均无法查证;作案工具等关键物证缺失。综合来看,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疑点未排除,不足以证实马某林抢劫杀害怡某的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请和提出抗诉

最高检在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指定甘肃省检察院复查。甘肃省检察院通过恢复提取马某林多部受损手机数据,并委托兰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解析,查明被害人失踪当天最后8次通话对象均为马某林。通过对涉案场所重新勘验、开展侦查实验,并鉴定案发前后二人手机基站位置,证实两人在案发时段信号轨迹始终重合。此外,经补充询问证人、调取马某林银行贷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其嗜赌且经济窘迫,案发时仍欠债40余万元,进一步夯实了其作案动机。基于上述工作,甘肃省检察院认为马某林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判确有错误,遂向最高检提请抗诉。

最高检受理案件后,实地查看涉案场所,与侦查员、法医及原承办人座谈,深入复盘办案细节,并核实马某林案发前是否踩点埋尸现场;多次提讯马某林,指出其无罪辩解前后矛盾且与证据冲突;针对马某林辩称“案发当晚被害人由丈夫王某某接走”的说法,调取王某某手机同期信号轨迹,结合其他证据证实王某某案发时未在和政县,排除其作案可能。

经最高检检委会讨论决定,2023年12月18日,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意见和理由

最高检认为,原判决以盗窃罪定罪量刑确有错误,马某林为谋财杀害怡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论处。具体理由如下:

1. 本案侦破逻辑严密、客观自然。被害人失踪后,亲属报案称家中绑定银行卡的手机显示大额现金被支取。监控视频证实,2015年5月25日22时许,被害人乘坐马某林借来的轿车前往和政县后失踪;26日深夜起,马某林男扮女装,持被害人在临夏州多地ATM机频繁取现,警方据此锁定其重大嫌疑并抓获。在马某林家中查获被害人银行卡及藏匿现金32万元,以及其伪装用的衣物。证据显示马某林于26日凌晨将车归还堂弟,警方在还车点附近几十米处发现被害人尸体,车内提取到血迹,整个抓捕过程符合常理。

2. 马某林具备劫财动机。其嗜赌,作案前大量赊购被害人20余万元的鞭炮,并以低于进价亏本出售变现,另欠有其他债务20余万元。

3. 马某林系蓄谋犯罪,作案后精心伪装。案发前,他使用亲属手机及被害人电话卡单线联系被害人,曾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害人丈夫王某某重婚,意图干扰侦查;曾前往埋尸地踩点,选择独自在家的时机作案;途中刻意借用他人车辆接被害人出城,分别在其家、银行附近、埋尸地停留;致人死亡后租用车辆,男扮女装深夜异地取现巨额现金,并冒用被害人身份发短信给亲属,制造其存活的假象。

4. 案发时段马某林始终与被害人同行。被害人失踪前最后联系人为马某林,自其乘车开始,二人手机信号一直同步,到达和政县后在马某林家、银行附近、埋尸地均有长时间停留,且车内提取到被害人血迹。马某林辩称将被害人交给王某某,经查证不属实。

5. 马某林无罪辩解荒谬且自相矛盾。他否认与被害人关系密切,却称被害人主动交卡和密码让其取钱,但随后又男扮女装、租车深夜异地取现,明显违背常情常理。

6. 原判指出的证据缺失与疑点均可合理解释。一是关于被害人手机在失踪多日后仍发信息的问题。经审查,被害人亲属证实被害人只打电话不发信息。且本案中,亲属回电后手机即关机,属反常现象。两次发信时间分别为遇害当天及之后几天,发送地点均在马某林家附近,综合判断可确定系马某林操作。二是关于作案工具及部分痕迹物证未查获的问题。马某林反侦察意识极强,被捕前有一个月时间毁灭证据,部分证据缺失属正常。三是关于被害人死亡细节不清的问题。马某林拒不认罪,致死过程虽无法完全复原,但全案证据足以认定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主要事实。

(三)抗诉结果

202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甘肃省检察院申请电子数据鉴定人出庭,就基站轨迹鉴定的专业性问题作证。同年12月4日,甘肃省高院作出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以抢劫罪判处马某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同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72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