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站在何种立场审视,朱某某动手撬地锁的行为,终究是越界了。

▲8月1日,多家媒体在微博、微信等平台爆料“湖南一公职人员因停车受阻,撬开他人车位地锁”。图片来源/上游新闻

文|冯海宁

根据“衡阳发布”公众号披露的信息,8月1日,有媒体报道指出衡阳市一名公职人员因停车问题强行拆除邻居车位地锁。对此,衡阳市发改委与祁东县迅速响应,组成联合调查组介入处理。最新通报确认,针对朱某某的不当举动及相关问题,将严格依照党纪法规予以严惩。

此前,“副处长霸占车位”一事曾引发舆论热议;眼下又冒出公职人员“撬地锁”的事件。这两件事都紧扣“公职人员”与“停车位”这两个敏感标签,难免让人产生联想,从而吸引大量目光。不过细究起来,两起事件在细节上存在显著差异。特别是这起“撬地锁”风波,其背后的因果链条显得更为错综复杂,这也使得事件的定性及后续处理更具探讨价值。

官方通报透露,朱某某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他既是衡阳市发改委下属市社会信用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又是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副主任。值得注意的是,该小区业委会此前曾就车位产权问题与开发商肖某多次发生争执,且业委会内部曾有“在车位产权明晰前,任何人不得安装地锁”的规定。这就带来了一个难题:究竟该以哪种身份来界定朱某某的行为性质?

若仅从公职人员角度认定其行为失当,朱某某恐怕难以心服口服,网友中也会有质疑声。因为通报提到,朱某某是为了执行业委会规定,才采取脚踹等手段拆除地锁。换言之,他是以业委会副主任的身份行事,意在履行职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可以免责。擅自破坏他人财物,即便打着执行的旗号,也依然不当。执行规定应当遵循正当程序与合理方式,而朱某某的做法更像是一时冲动的鲁莽之举,带有明显的个人色彩。此外,业委会方面并未充分举证证明此举属于正式履职。因此,剥离身份外衣,单看行为本身,朱某某“撬地锁”确实不妥。

早在2002年,原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中便明确要求,公务员需品行端正,自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朱某某的行径显然与此背道而驰。在处理时,既可以从公职人员违纪的角度切入,依据党纪法规进行问责;也可以从其擅自损毁财物的民事甚至刑事违法角度,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理。

退一步讲,哪怕涉事车位确实存在产权纠纷,或者地锁设置本身有不妥之处,朱某某也不该搞这种所谓的“个人英雄主义”。

假如朱某某纯粹是因为自己没地方停车而泄愤撬锁,那性质就更恶劣了。支撑他这么做的底气,可能源于其公职身份带来的权力错觉与人脉资源,也可能来自业委会副主任的头衔——自以为有职务和规定做“护身符”。但现实证明,这些并不能成为免死金牌。从他事后那句“没想到闹这么大”来看,他对自身身份的分量、行为的性质以及后果的严重性缺乏清醒认知,心存侥幸成分浓厚。

如今,此事已曝光于媒体聚光灯下,并受到两级政府部门的联合调查。可以说,任何身份光环都无法再为他提供庇护。期待后续的定性与处理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让朱某某深刻反省,也让其他公职人员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