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6日下午,女子左某归家途中,遭邻居家窜出的小型犬咬伤,随后由邻居送往医院接种了狂犬疫苗。仅仅两天后的同月8日凌晨,左某因身体出现不适被紧急送医,经诊断确认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等严重伤情。
到了同月12日,左某不幸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显示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呼吸循环衰竭。此后,左某的丈夫王某将狗主人杨某诉至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05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查阅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所提交的医疗资料,不足以证明左某的死亡原因“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与杨某饲养的犬只抓咬死者右侧膝盖关节及足底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资料图 图文无关
女子腿部遭狗咬伤,最终因颅脑损伤不治身亡
一审判决书披露,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系相邻住户。去年4月6日下午,王某的妻子左某独自步行经过杨某屋后通道时,被杨某饲养的小型犬抓咬至膝盖及足底部位。杨某听到动静后从屋内出来查看,发现左某坐在地面上,膝盖处可见明显的狗抓咬痕迹,随即拿出酒精为伤口进行消毒处理。
左某丈夫王某赶到后,与妻子争执了几句便返回家中,并将女儿带至现场查看。此时,狗主杨某带着左某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期间王某及其他家属并未跟随。当日医院病历记录显示:“见右侧膝骨关节三处咬痕,见皮肤裂伤。并进行冻干人用狂犬疫苗的注射”。杨某支付了相关费用,并结清了剩余的疫苗款项。在观察确认无异样后,杨某驾车送左某回家。
法院同时查明,事发后的去年4月8日凌晨,左某感到身体不适,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入院查体结果显示:“左额可见3×3厘米皮肤青紫,左眼睑青紫、肿胀”等状况。经医院进一步诊断,左某伤情包括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创伤性脑疝、右颞叶脑挫伤并出血、左侧脑室出血等。
同月12日凌晨,女子左某突发心跳骤停,虽经抢救无效,仍宣告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呼吸循环衰竭。
丈夫起诉狗主索赔百万余元
在左某住院抢救期间,其丈夫王某向派出所报警,要求对左某被狗咬伤的经过及现场情况向被告杨某进行调查。
左某去世后,王某将邻居杨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051949.17元。王某主张,左某的死亡是由于邻居违规饲养动物所致。
对此,杨某辩称,左某被狗咬伤当日的就诊查体中未发现其面部受伤,也未提及肋骨断裂。若如王某所言,死者当日头部摔伤及肋骨断裂,以常理推断,死者不可能隐瞒自身如此严重的伤情。且肋骨断裂凭经验法则即可判断非一般人所能忍受,而死者去医院是自行步行进入治疗,结束后又自行步行出院,这也不符合摔断肋骨后的情形。
此外,杨某认为,医院出具的入院以及死亡证明(推断)可以证明死者死亡原因系重伤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即“脑出血”,并非由狂犬病毒导致。同时,医院病历记载,死者自身存在多种可能导致脑出血的疾病基础。
因此,杨某认为,死者的死亡与其两天前饲养的犬只抓伤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法院指出:女子死后立即火化下葬,缺乏鉴定基础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均确认,事故发生时二人并未在现场,是听到狗吠声和左某的声音后才赶到现场查看。由于现场无监控设备,无法通过录音录像还原事情经过。王某主张死者被犬只咬伤后向前扑倒、面部着地、前后跌坐等连贯行为,除其在庭审中的个人陈述外,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结合死者左某前往医院注射疫苗时的查体记录,除膝盖处的伤痕外,未记录其他伤情,故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蓄养的犬只抓伤死者膝盖部位的侵害行为,导致了其面部着地、头部受伤等连续行为。
同时,法院认为,死者左某被犬只侵害的行为发生在2025年4月6日约15时,而送医抢救时间为4月8日凌晨,其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王某在庭审中陈述,在左某注射狂犬疫苗返回家中后即出现头部肿胀,当晚出现呕吐、次日头昏等情况,但一直未就医。鉴于王某及死者居住的地方与当地人民医院相距不远,就医条件便利,而在死者左某本身具有高血压病史(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的情况下,发现上述情形仍未及时将死者送往医院检查确认,左某丈夫与左某的行为与常理相悖。
此外,法院指出,王某将左某送医抢救时,即意识到需通过公安机关固定犬只伤到死者的过程,因此报警处理。但左某死亡后,王某即对其尸体进行了火化下葬,未进行尸检,因此本案缺乏因果关系鉴定的基础。在卷的医疗资料中,无法显示出引发左某脑部出血的原因是否为自身疾病(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或外部侵害行为导致。
综合以上内容,王某所凭据的医疗资料不足以证明左某死亡原因“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与杨某蓄养的犬只抓咬伤死者右侧膝盖关节和足底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最终,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