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3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胡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厘清该类案件在法律适用层面的标准。
这份文件共计15条,着重对案件适用范围、“情节恶劣”的具体认定条件以及核准追诉流程等实务痛点进行细化。其核心精神在于全面且准确地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秉持“预防即保护、惩治亦挽救”的理念。对于符合法定核准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追诉并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争议——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究竟指向具体罪名还是犯罪行为本身,《规定》明确将其界定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这一界定有效规避了因罪名认定障碍而导致的追责困境,使宽严相济政策得以精准落地。同时,《规定》强调双向保护原则:在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并兼顾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维护。
实务中备受关注的“核准追诉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问题,《规定》也给出了回应。文件中增加了年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环节,并要求检察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性格特征、社交圈层、犯罪诱因及事后表现、监护教育状况,以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等关键事项。
关于“情节恶劣”的判断,《规定》要求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原因、动机、手段、对象及后果,并结合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需求和社会影响等进行整体评估。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需依据各参与人的地位与作用,逐一甄别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若最高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检察机关可视案情建议相关机关,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规定》完善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程序规范。公安机关提请的案件由同级检察院受理,并层层上报至最高检审查决定,这为依法打击此类重大恶性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指引。
“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核准追诉,充分表明‘年龄不是免罪金牌’。”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须严格依法履职,认真落实规定要求,既要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又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治理,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质效。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胡宁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8月01日 0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