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近日宣判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引发关注。男职工汪某某因妻子待产需陪护请假,被公司拒批后离岗,最终遭辞退。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单位不准假属违法行为。

事发时,吉林省某建筑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汪某某面临妻子即将临盆的情况。他向单位申请事假以便在家照料,但因无法给出确切的分娩日期,请求遭到拒绝。焦急之下,汪某某直接回家照顾妻子,企业随即以无故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面对这一结果,汪某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林海玲两位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最终认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令其向汪某某支付赔偿金12万元。

据查,汪某某在职期间表现良好,从未有过违纪行为。由于预产期临近,随时可能发动,且家中无人照料,他通过单位微信群提交了请假申请。然而,领导反复追问具体哪天生产,汪某某坦言自己也无法精准预判。因日期不确定,领导未予批准。汪某某觉得领导是在故意刁难,一气之下便离开了岗位。事后,企业依据“旷工”理由单方解除合同。汪某某解释称,妻子已出现明显生产迹象,需要住院观察,但医学上的预产期本身存在正常浮动范围,确实难以锁定精确日期。

代理律师王金海指出,家属待产属于正当且紧急的家事情形。用人单位在明知预产期客观上无法精确确定的情况下,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拒批假期,并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既无事实依据,也缺法律支撑,属于滥用用工管理权。

企业方代理人则强调,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请假流程有明确规定。若请假未获批准,员工理应正常出勤并按规补办手续,擅自离岗即构成违规。因此,单位有权依规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企业行使管理职权必须合法、合理,不能忽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职工离岗是出于家属临产的紧急情况,并非主观恶意旷工。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存在瑕疵,依据也不足,构成了违法解除。据此,依法裁决企业向职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