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零(601360.SH,简称“360”)再陷旧人指控风波。
7月24日,该公司前董事会秘书兼首席法律顾问张帆公开发声。她透露,虽已离开公司七年,但手中仍有一笔价值约2649万元的股权激励权益悬而未决。
向红星资本局说明情况时,张帆表示,此前她曾尝试通过多种渠道与360方面交涉,以求解决此事。然而到了今年5月,对方律师单方面切断了沟通。7月间,她试图通过微信联系360创始人周鸿祎,结果发现自己在发出信息后,随即被拉黑。
针对上述说法,红星资本局于7月25日向360相关负责人发送了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未收到正式回应。
**股票归属期恰逢退市潮**
**美股权益平移至A股**
履历显示,张帆手握美国伊利诺伊州及中国香港两地律师执照。2004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间,她在两家律师事务所历任律师及合伙人职务。随后从2013年9月至2019年,她在Qihoo 360/360担任首席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职。
▲截图自360借壳上市时披露的文件
张帆告诉红星资本局,作为律师,她曾深度参与360的相关项目。2013年,她辞去凯易国际律师事务所(Kirkland & Ellis)的合伙人职位,加盟360,出任首席法律顾问及董秘,并因此获得了股权激励。
“我当时持有的是限制性股票(RSU),分四年逐步归属。”张帆解释道,“每年工作满一年,可获被授予股票的1/4;满四年则全部到手。按此节奏,从2013年下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归属期已满,这笔股票的权益理应归我所有。”
不过,她的股票归属时间节点,恰好与360从美股转战A股的进程重合。
据红星资本局此前梳理,2016年7月,Qihoo 360在美股完成私有化并退市。2018年2月,360相关方借壳江南嘉捷成功登陆A股,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三六零”。
▲张帆与周鸿祎合照 图由受访者提供
张帆指出,在美股私有化过程中,包括她在内的员工所持有的未归属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其权益被转换至境内持股实体——天津奇睿众信科技合伙企业(该实体先后更名为天津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上海冠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等,下称“天津众信”或“上海冠鹰”)。
红星资本局查阅发现,2016年3月3日,奇虎360曾在公告中提及这一权益转换机制:“自生效时间起,每一未兑现之公司股份期权、限制性股票,将通过天津众信(即上海冠鹰)或其他类似安排,按照与生效时间之前就该期权、股份制定的相同条款和兑现条件,自动承接并转换为奇信通达的股权激励授予,且不得减损持有人之经济利益。”
▲截图自奇虎360在美股发布的公告
**上海冠鹰解禁后清仓**
**202万股处置收益未到账?**
张帆向媒体展示了一份盖有天津众信公章的《入资确认函》。
函件内容写道:“在合法合规及您如实履行《认购确认函》项下的相关义务的前提下,本企业(天津众信)允许您入资本企业并可间接获得201.6万股360股份的收益权。”
张帆坦言,《入资确认函》中提到的《认购确认函》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走账,相当于360给那些美股权益尚未兑现的员工开具的一张“欠条”。
这意味着,张帆手中的股权激励,需通过天津众信从上市公司360处进行兑付。
根据借壳上市时披露的信息,天津众信持有上市公司360约1.91亿股股票,持股比例约为2.82%。这部分股票设有锁定期,直至2021年方可解除限售。
▲截图自三六零2018年年度报告
2021年,随着限售期结束,上海冠鹰(原天津众信)开始持续减持,并在同年11月彻底清仓。自此,上海冠鹰不再是360的股东。但张帆称,属于她的相关权益至今未能兑现。
▲截图自360公告
张帆计算称,若以上海冠鹰对360的减持均价13.14元/股为基准,她名下201.6万股股份的处置收益应为2649万元。
她强调,自己曾多次与360方面沟通解决问题,甚至发过正式催告函。今年5月初,360律师单方面终止谈判。7月,她尝试通过微信联系创始人周鸿祎,却发现自己被拉黑。
张帆透露,目前她已向360及周鸿祎等人发送律师函,要求确认其持有201.6万股A股股权激励权益的事实,支付股份处置收益2649万元,并就延迟兑付给予合理补偿。
7月25日,红星资本局就此向360相关负责人提问,截至发稿仍未获回复。
**曾有高管对簿公堂**
**法院:美股期权非审理范围**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张帆维权之前,已有遭遇相似的360前高管选择诉诸法律。
据此前报道,2023年3月,360前高管温跃宇因美股权益翻转未被兑现等事宜,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上海冠鹰等相关方告上法庭。(红星新闻相关报道:)
不过,法院认为,温跃宇取得美股期权等情况不属于该案审理范围。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能否仅凭上海冠鹰出具的《入资确认函》,认定温跃宇享有上海冠鹰的合伙份额或收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此外,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法院指出,温跃宇既无实际出资,也未形成入伙协议等材料,因此仅靠《入资确认函》无法证明他是上海冠鹰的有限合伙人。
另外,鉴于上海冠鹰是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其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若要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温跃宇,应由某具体的有限合伙人与其签订协议,而不能由上海冠鹰直接出具《入资确认函》来转让份额。
法院判定,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定外观、组织形式及转让的一般要求来看,温跃宇并非上海冠鹰的有限合伙人,也无证据证明其受让了特定财产份额或权益。
最终,温跃宇的诉讼请求(要求上海冠鹰支付股份处置收益及延迟付款利息)被法院驳回。一审判决后,温跃宇提起上诉,二审同样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