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市场监管总局紧扣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要求,坚持通过案件警示、推动整改与治理,向纵深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旅游行业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致力于持续规范文旅市场的竞争环境。
现将四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01
连云港九九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及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接获投诉举报线索,对连云港九九城市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未按约提供服务及虚假宣传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营业务为住宿服务。消费者在美团平台预订“五一”期间的“舒适大床房”,页面明确标注该房型“有窗/可开窗”。然而消费者到店办理入住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带窗房间。工作人员以“‘五一’期间价格上涨,只能安排无窗房间”为由推脱,致使消费者被迫退单。此外,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的“特色双床房”展示配图与实际店内房型不符,利用不实画面诱导消费者下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与实景不符的客房图片,对住宿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同时,当事人未按订单约定提供对应住宿服务,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依据该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综合两项违法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全部违法行为,合并罚款20000元。
案情评析:本案系节假日文旅住宿行业的典型违法案例。当前,线上预订已成为游客选择酒店的主要方式,平台展示的房型图片、设施标注是消费者做出消费决策的关键依据。经营者使用来源不明或与实景不符的配图,刻意隐瞒房型缺陷,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的查处,为旅游住宿行业划定了清晰的合规红线,对规范线上酒店宣传、加强节假日客房履约管理具有显著的示范震慑作用,有助于净化文旅消费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
02
上海芳菲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芳菲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景点旅拍业务,在小红书平台持有两个账号。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累计发布79条小红书笔记,其中11条笔记包含“店面卫生整洁,服装以及化妆工具都是一客一洗”的宣传用语。日常经营中,当事人未建立服装清洁工作规范,也无具体行为落实“一客一洗”要求,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情评析:旅拍消费融合了旅游、摄影、文化体验,属于新兴消费业态,近年来发展迅猛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旅拍服装的清洁状况直接影响服务质量,是旅拍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商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选择,损害行业形象。本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须恪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严守法律红线,以真实优质的服务赢得消费者的选择与认可。
03
文昌温德姆至尊豪廷大酒店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消费者在文昌温德姆至尊豪廷大酒店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官方客房销售直播间咨询酒店星级等级,主播答复该酒店为五星级酒店。消费者入住后发现,当事人未参与国内星级评定,无官方五星资质,遂对此投诉。文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参与全国旅游酒店星级评定,未取得文旅部门核发的五星级酒店官方认证资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参与国内星级评定,却向消费者宣传其为五星级酒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案情评析:酒店星级评定是文旅部门的行业统一官方认定资质。未参评酒店仅可客观描述设施对标标准,不得直接使用“五星级酒店”字样。本案的查处明确了酒店线上宣传的合规红线,既对同类住宿经营主体形成警示震慑,引导行业规范直播营销、诚信合规经营,又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4
汤原县石玉轩华信商贸珠宝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介绍:2025年10月,汤原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管排查中发现,汤原县石玉轩华信商贸珠宝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以“免费抽奖”“中奖减价”为噱头,开展金镶玉商品有奖促销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抽奖器具内投放的一等奖奖券数量,远超其对外公示的中奖相关信息,且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有奖销售奖项设置。同时,门店工作人员多次以“帮您抽一张”“开店酬宾”等营销话术,直接向消费者交付一等奖奖券,并通过安排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手段,诱导消费者参与抽奖活动、购买店内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20455.6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编辑:管 磊 | 责编:顾 莹| 审核:姚皓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