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据法律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携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出处罚,罚没总额达到51.79亿元。

这起案件紧随阿里巴巴、美团、知网之后,成为平台经济反垄断领域的又一标志性事件,同时也填补了我国在线旅游行业反垄断第一案的空白。与前几起案件相比,本案不仅将垄断行为的认定从单一的“二选一”延伸至“全网最低价”,更在互联网平台重大垄断案件中首次实现了“没收违法所得”的突破。

**处罚:互联网平台垄断案首现“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携程在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中拥有支配地位,自2020年起,其市场份额长期保持在50%以上。调查确认,携程存在两项垄断行为:一是通过“特牌”体系要求酒店独家合作,构成限定交易;二是强制“金牌”及“无牌”酒店提供“全网最低价”,构成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携程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强制扣除的酒店经营者订单储备金1.2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16.58亿元;并以其2025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69.58亿元的7.5%处以罚款,金额为35.21亿元。

这是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中,首次同时适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三种措施,也是首次落地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处罚手段。

**细节:从“粗暴二选一”到“技术性操控”的演变**

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揭示,携程的垄断手法已从早期简单粗暴的“二选一”,升级为更具隐蔽性和技术性的复合型垄断。

经查,携程建立了一套“特牌”体系,针对交易额高、资质好的优质酒店,给予最高流量曝光、跨商圈展示等激励,诱导商家签署独家合作协议。虽然协议文本未直接写明“独家”,但业务经理口头传达指令:若上线其他平台将被摘牌。一旦发现有商家在其他平台经营,携程便通过限流、置底、摘牌等手段,导致其流量出现“断崖式下跌”。

安徽省一家酒店的负责人透露,“特牌”酒店被要求只能与携程独家合作,且综合佣金抽成比例处于高位。“我们酒店在两年前获评‘特牌’,后因抽成过高,于2025年10月主动降级为‘金牌’。”该负责人表示,在与携程的合作中,酒店方缺乏议价和谈判空间,完全按平台要求执行。“由于我们的商旅客户较多,而携程主要面向此类群体,因此对平台的依赖度较高。”

数据显示,携程“特牌”独家合作的执行率超过90%,有效封锁了优质房源的供给渠道。

携程实施的第二类垄断行为,是强制“金牌”和“无牌”酒店经营者提供“全网最低价”。合作协议中强制要求酒店授权平台直接调价,随后利用技术手段全天候监控其他平台价格。一旦发现酒店价格高于竞争对手,便通过“调价助手”“挂牌通”等工具强制调低价格。对于“金牌”酒店,要求必须比其它平台低20元或销售价格5%以上,形成硬性的“价格锁死”。若不配合,商家将面临限流、扣除预充值“订单储备金”等惩罚。

多位酒店负责人反映,平台要求开通相关工具后,系统会自动修改房间价格和活动折扣,无需商家确认,且机制设定为“只会调低,不会调高”。

有酒店称,其节假日480元一晚的房价被系统降至130元;有的酒店一天内被调价七八次,“像关不上的水龙头”,刚手动改回价格,转眼又被算法覆盖,向平台投诉则毫无回应。

**解读一:传递三重常态化强监管信号**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指出,相较于以往平台经济反垄断案件,携程案将关注点从“二选一”拓展至“全网最低价”,丰富了执法类型,释放出强烈的常态化监管信号。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认为,此次处罚传递出三重明确的常态化强监管信号。

首先,常态化监管没有行业例外,也不存在规模豁免。在线旅游平台作为平台经济的重要细分领域,统一适用反垄断法治规则,不存在法外之地。

其次,技术手段不能成为垄断行为的“挡箭牌”。携程利用技术手段实施违法行为表明,技术的复杂性不会造成监管盲区,任何以技术为名行限制竞争之实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规制。

最后,变相独家合作同样违法。携程采取激励和惩罚措施,变相强迫或诱导商家接受独家合作,手段虽更隐蔽,但仍受反垄断执法约束。“反垄断执法将持续完善平台经济领域常态化监管机制,明确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底线,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解读二:首次没收违法所得,双重经济制裁提高违法成本**

时建中表示,本案是平台经济领域首例同时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三种处罚的案件,也是首例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直击核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双重经济制裁大幅提高了垄断行为的违法成本,具有强大震慑力。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进一步分析,依法没收涉案违法所得,强化了反垄断执法对垄断违法收益的追缴功能。作为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中较少适用的“没收违法所得”措施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依法追缴依托垄断行为取得的不当收益,既防止违法者保留非法所得,也激活和发展了我国反垄断执法的责任工具和救济方式,为处理平台经济领域隐蔽性垄断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

同时,基于平台销售额比例处以高额罚款,彰显了《反垄断法》的严格威慑力,充分体现了其作为“经济宪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保护中小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基础性作用。

**解读三:整治“内卷式”竞争,推动行业从“价格战”转向“价值战”**

时建中表示,携程强制“全网最低价”并自动调价,助推了“不跟低价没客人,跟了低价又亏本”的恶性循环——这正是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综合整治”的“内卷式”竞争。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核心在于“反内卷”而非“反竞争”,此次执法有望修复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推动行业从“价格战”转向“价值战”。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李强治认为,此次处罚直击行业痛点,有效打破了头部平台的垄断壁垒,为其他平台参与市场竞争营造了公平的环境。随着独家合作等限制措施被纠正,酒店可自主选择合作平台,根据不同平台特点制定差异化经营策略。禁止强制“全网最低价”,让酒店重获定价权,能根据服务质量、运营成本合理定价,推动行业竞争从“价格内卷”转向“服务比拼”。

宁立志强调,反垄断执法旨在打破低水平竞争循环,推动行业从内卷走向共赢。“当竞争回归质量与创新,平台才能真正构建核心竞争力,实现与商户、用户、社会的多方共赢。”

**意义:为平台经济“立规矩、划底线”**

反垄断执法的首要目标从来不是“罚多少钱”,而是“规范秩序、纠正行为”。

本案继阿里巴巴、美团、知网之后,成为平台经济领域又一标志性案件,其核心价值在于释放国家强化平台经济治理、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坚定政策信号,旨在为整个平台经济的竞争行为树立新边界。

从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视角看,平台垄断是阻碍市场畅通的核心“堵点”。平台凭借数据与算法优势形成信息和定价壁垒,导致竞争机制失灵;“二选一”等排他性要求强制捆绑商家,催生“平台割据”的封闭生态,阻碍要素自由流动。对携程的处罚,正是疏通这一“堵点”的关键举措。

从整治“内卷式”竞争角度看,头部平台以非市场化手段挤压中小竞争者,表现为低价值内耗。携程强制“全网最低价”并自动调价,助推低质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本案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遏制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行业走向良性创新发展的关键一步。

从维护消费者和平台内商家权益角度看,低价竞争不可持续,竞争机制失灵将消解商家提升品质的动力,消费者最终被迫接受“低质低价”商品。对平台内商家而言,“全网最低价”条款直接剥夺其自主定价权,实质是将负担转嫁给商家,导致“卖得越多、亏得越多”。

**声音:处罚决定应是携程实质性整改的起点**

时建中强调,处罚决定应该是携程实质性整改的起点。整改应聚焦四大领域:彻底停止违法行为,废除独家合作和强制最低价条款;重塑合规体系,将反垄断合规嵌入算法设计、定价策略和合同条款;创新经营模式,放弃“流量租”收割模式,转向赋能型服务;建立商家共治机制,让平台规则制定有商家参与和救济渠道。

他表示,反垄断执法的终极价值,不在于罚款金额的大小,而在于疏通被垄断行为淤塞的公平竞争机制,让市场机制重新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恢复竞争”,才是这份处罚决定书的法治价值与经济价值。

对携程的处罚,既是对其实施垄断行为的惩戒,也是对整个平台经济领域的警示。当“靠垄断获取超额利润、以技术手段变相实施‘二选一’和价格操控的旧逻辑”被彻底打破,平台经济才能真正回归公平竞争、创新发展的正轨。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