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叶斌(化名)在社交媒体上公布信息,称其妹妹小芬(化名)在2024年7月遭遇两名男子性侵的经历。他提到,这两名男子已经承认与小芬发生过关系。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最初对此立案,随后又撤案。

▲撤案通知书 受访者提供 当日,叶斌向红星新闻反映,事发时妹妹年仅十三岁,正值初二学习阶段。另有一名小学女生也与小芬同时被性侵。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最初立案侦查,最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终止案件。2025年,家属向乌兰浩特检察院请求监督,检方回应称未发现撤案程序存在违法行为。随后,公安机关再次明确,“该案不存在执法问题,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核查结论无误”。

红星新闻联系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一名办案人员表示,两名受害者均超过十二周岁,经过市级公安和检察机关等多部门核实,确认“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成立,“办案过程没有问题”。

13岁女孩《自述书》透露“终生痛苦的事” 小芬的身份信息显示,案发时她已年满十三岁。

叶斌向记者展示了妹妹小芬手写的《自述书》,内容显示,她系乌兰浩特市某中学初二学生,2024年暑假期间,一名同届同学白某某通过微信邀请她添加一名陌生人,并发送了该人的微信名片。小芬在对方强烈要求下添加了对方,对方自称包某某,“聊天的几天,一直约我出去玩”,但小芬拒绝。2024年7月12日聊天记录中,包某某指责小芬“照骗”。“我为了证明不是,就答应了见面。就在这天,发生了让我终生痛苦、悔恨的事。” ▲小芬手写的《自述书》 受访者提供 小芬在《自述书》中详细描述了事件经过:当天下午,包某某发送了小区位置,小芬打车前往。见面后,包某某将小芬带到一公寓房间,室内还有一名陌生男孩。小芬称,两人先后对她实施了性侵犯。陌生男孩用手机拍摄视频,并提及小芬认识的L某某和小英(化名)。事后,该男孩与包某某一起带小芬吃饭、打台球。回家前,包某某要求小芬支付8元台球费用。这两次经历,小芬表示自己均进行了反抗。小芬自述,事后二男生以曝光视频威胁,多次与她见面并发生关系。7月21日,小芬感到身体不适,发信息要求包某某支付医药费。小芬称,包某某带人闯入家中,指责她“敲诈勒索”,还打了在房间里的小英。

当天,小英向母亲黎女士反映遭遇,黎女士将小英和小芬带到五一派出所报案。两人陈述了被强奸的情况,五一派出所随即转交案件至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警方立案后撤销案件,“没有犯罪事实” 乌兰浩特市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小芬与叶斌系同母异父兄妹。母亲莫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们是外省人,在乌兰浩特长期居住。叶斌透露,父亲多年前因意外去世,母亲再婚后生了小芬。小芬五个月大时,莫女士离婚,成为单亲妈妈,独自抚养两个孩子。

莫女士称,小芬成绩优异,语文、英语均表现突出,因此她一直很放心女儿。2024年7月22日,警方通知她女儿发生的事。“当时我想死的心都有了。”在莫女士陪同下,警方对小芬进行了询问笔录。2024年7月22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小芬“被强奸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属我局管辖,现决定对本案立案调查”。

▲立案告知书 受访者提供 叶斌告诉红星新闻,小英在同一时间也“遭到强奸”。小英母亲黎女士表示,女儿事发时正在上小学六年级,刚过十二周岁。

《自述书》中,小芬始终不知道另一名男孩的名字。家人后来才得知,两名男生系包某某、武某某。叶斌称,据他所知,包某某、武某某均超过十六周岁。

莫女士透露,包某某、武某某于7月21日23时许被抓获,22日23时许被取保候审。2024年11月29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撤销了案件。《撤销案件决定书》称,小芬被强奸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莫女士表示,她未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上签字。

当事女孩被诊断焦虑抑郁 家属多次申诉 小芬提到,那“终生痛苦的事”给她的母亲、哥哥造成很大伤害,导致她内心充满愧疚,甚至想自杀。莫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小芬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创伤。2024年7月26日,兴安盟第二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小芬“焦虑抑郁”;同日,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给出的自杀风险评估量表(NGASR)结果显示,小芬总得分9分,等级为“高风险”。

▲医院诊断小芬患焦虑抑郁 受访者提供 莫女士、黎女士均向红星新闻表示,事件后,两个女孩无法继续上学,两年来一直居家。

莫女士说,案发后,女儿不愿出门,担心她想不开,她放弃工作在家陪伴。母女俩都吃不下饭,莫女士不敢多说话,怕女儿心烦,有时带她到河边散步。小芬整夜失眠,妈妈就陪她在客厅坐到天亮。“我去躺下了也得开着门,听着声,怕她出什么事。” 莫女士称,她承受的巨大压力女儿也感受到了。2024年12月,莫女士去给女儿换床单,在枕头下发现小芬手写的《自述书》。看完后,她抱着女儿痛哭,“女儿说,妈妈我对不起你,你这些年带着我和哥哥太不容易了”。

莫女士自责,事发那几天没注意到异常。《自述书》结尾,小芬提出疑问,“我很不明白,他们两个人干了坏事,为什么会无罪呢?” 撤案后,黎女士感到失望,放弃申诉。“孩子已经受伤了,(申诉)有什么用呢?”但她强调,她不认可撤案决定,不原谅对方。

一年多以来,莫女士和叶斌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包括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5年6月,乌兰浩特市检察院回应称,市公安局在撤案过程中未发现违法情况。

▲检察院答复函 受访者提供 小芬家属提供的一份回复函件显示,2025年7月,乌兰浩特市公安机关回复称,“该案不存在执法问题,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核查结论准确”。

▲公安机关的回复 家属供图 2025年7月,莫女士和叶斌向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举报称,本案存在“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定义模糊不清”问题。信访程序进度显示,该事项先后被转至自治区公安厅、兴安盟公安局、五一派出所、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最终转回兴安盟公安局。8月15日,兴安盟公安局答复,“您提出的事项,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办理,我单位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您书面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但叶斌表示,他未收到“受理通知书”,至今家人未收到进一步答复。

▲近日,家属查询受理程序 受访者提供 办案刑警:多部门曾调查 小芬家人向记者提供了一段2024年8月的录音,内容显示办案刑警解释,包某某、武某某“承认发生关系了,但没承认强奸”,并补充,“结合(双方当事人)去麻辣烫店吃饭等视频,以及所有人的供述笔录和证人证言,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此外,叶斌说,办案刑警还曾解释,小芬属于“自愿”;莫女士则称,警方曾告诉他,撤案理由“没有犯罪事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为人坚称,不知道我女儿不满14岁”。

6月26日晚,叶斌向红星新闻提供了另一份录音。他称,2024年9月,家人前往市局了解案情。录音中,办案刑警谈到“年龄判断”和“反抗不明显”。

录音提到,基于两名女生的外表、身高、穿着打扮、生理特征、生活嗜好等方面,两人和同龄女生相比显得较为成熟。“包某某、武某某均认为小芬、小英是15或16周岁。”叶斌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实际上小芬当时只有13岁”。

录音提到,7月12日当天,小芬先后与包某某、武某某发生关系,小芬均“没有明显反抗,没有受伤”。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完全不同意,另一种是半推半就。” 录音提到,监控显示,事后小芬还与两人在一起吃麻辣烫、打台球,三人一起聊天、吃饭、玩手机。上述过程与小芬《自述书》基本吻合,根据多处公共场所监控和武某某拍摄的视频判断,“没有看出强迫迹象”。“综合以上时间段内的情节,很难看出存在违背女性意志的情节。” 6月25日,红星新闻联系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一名办案刑警,对方表示,小芬、小英报警称被强奸一案,当地检察院曾介入;撤案以后,市级公安和检察机关等单位也做过调查,均确认没有问题。对于家属所说的“反抗不明显”“自愿”的说法,该警官未回应。记者联系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

对案件细节,该刑警表示不便透露,但他提到,小芬、小英在案发时均处于“12至14岁”的年龄段。截至发稿,红星新闻未获得关于此案其他工作人员的回应。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如无特殊例外,一般均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除非确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

北京青少年法援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静雯告诉红星新闻,对行为人辩称不知晓被害人是幼女的情况,司法机关会严格审查,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为人已足够谨慎,仍对幼女年龄产生误认,一般人在此种情形下也难以避免错误判断;三是结合幼女的身体发育、衣着打扮、言谈举止等特征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

两名行为人如果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是否会影响案件处理?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红星新闻,根据我国法律,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未成年涉嫌犯罪,只是在判决量刑时考虑,对定罪没有影响。” 莫女士表示,“要给女儿讨一个公平和公道”。叶斌说,“我们可以过普通生活,只要一家人平安就好。但妹妹出了这事儿,这两年家里气氛很差,妈妈经常背着我们哭。我们不光是要给妹妹伸张正义,也想让更多父母看见,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不想让这样的悲剧发生到别的家庭。”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受害人与家属均为化名化姓)